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公告-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所定之建築物使用類組-F2、F3、F4類之公共安全,應符合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請依公告之項目及期間改善,並併同建築法第77條第3項之規定申報。 2024/11/25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南市工使二字第1132274318號

主旨: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所定之建築物使用類組-F2、F3、F4類之公共安全,應符合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請依公告之項目及期間改善,並併同建築法第77條第3項之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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