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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內政部函轉內政部解釋-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所定「供營業使用場所」 |
2024/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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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建使字第1130102539號
主旨:函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1月11日內授消字第
112082799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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