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會辦理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案件查核作業服務費, 依上列收費標準收取費用(請掛號3天內繳納)。
2.前項查核作業服務費,申報人可依下列任一方式繳納:
(1)送件掛號時以「現金繳納」。
(2)以轉帳、匯款等方式匯入本會帳戶,送件掛號時請提示匯款憑證影本 (亦可先行傳真02-2737-3940):
本會戶名:台灣建築物公共安全協會
本會帳號:--合作金庫銀行/忠孝分行/006-0450717535095
--玉山商業銀行/基隆路分行/0118-440-034113
3.本會受理申報案件後,即開立受理證明單及統一發票交申報送件人。
4.申報案件經本會查核無誤後,即依規定將「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 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寄發申報人並副知檢查人/專業機構及臺 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5.前項經本會查核無誤且由委託檢查人/專業機構簽證合格者,本會另核 發「自主管理合格標章」乙紙;合格標章若需申請補發或加發,每張 酌收工本費300元。
6.經本會查核結果為「限期改善」、「不符規定」應再/補行申報案件, 日後重新辦理申報者,仍須依本收費標準繳付查核服務費用。
7.本會受理申報收件時間:
(1)政府機關上班日/上午08:30—下午06:00
(2)若有特殊情形者請先電話(02-2737-3900)預約,將由專人辦理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