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受理台北市公安查核服務費自4月1日起調降 3/27/2012

台灣建築物公共安全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受託辦理

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案件查核服務收費標準表

區 分

查核費用(含稅)

備 註

1

申報案件面積

未達1000平方公尺

1200/

>不限申報類組

>以檢查申報範圍建物權狀登載面積為準

2

申報案件為

「集合住宅」類組

1200/

>不限申報面積

>限同一社區管委會

3

申報案件面積

1000平方公尺以上

2200/

>不限申報類組

>以檢查申報範圍建物權狀登載面積為準

 

 

 

 

 

 

 

 

 

 

 

 

 

 

 

 

 

 

 

1.本會辦理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案件查核作業服務費,
依上列收費標準收取費用(請掛號3天內繳納)

2.前項查核作業服務費,申報人可依下列任一方式繳納:

(1)送件掛號時以「現金繳納」。

(2)以轉帳、匯款等方式匯入本會帳戶,送件掛號時請提示匯款憑證影本
(亦可先行傳真02-2737-3940):

本會戶名:台灣建築物公共安全協會

本會帳號:--合作金庫銀行/忠孝分行/006-0450717535095

--玉山商業銀行/基隆路分行/0118-440-034113

3.本會受理申報案件後,即開立受理證明單及統一發票交申報送件人。

4.申報案件經本會查核無誤後,即依規定將「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
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寄發申報人並副知檢查人/專業機構及臺
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5.前項經本會查核無誤且由委託檢查人/專業機構簽證合格者,本會另核
發「自主管理合格標章」乙紙;合格標章若需申請補發或加發,每張
酌收工本費300元。

6.經本會查核結果為「限期改善」、「不符規定」應再/補行申報案件,
日後重新辦理申報者,仍須依本收費標準繳付查核服務費用。

7.本會受理申報收件時間:

(1)政府機關上班日/上午0830—下午0600

(2)若有特殊情形者請先電話(02-2737-3900)預約,將由專人辦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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