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自115年起,針對公安申報不合格案件也會列入執行抽複查。現場比對檢查人提具之缺失改善計劃書內容是否得當。 未來檢查人、檢查機構申報案件,缺失應改善項目,請務必完整並有法令依據(避免有漏提、不當多提、誤提情事),如有不符,該案件將被視為簽證不實並要求檢查人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