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自114年7月15日起調整「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查核作業費」 2025/6/30

公告

  • 本會自114年7月15日起調整「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查核作業費」,調整後之查核服務費收費標準如下:

台灣建築物公共安全協會受託辦理

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案件查核服務收費標準表

查核案件區分

查核費用(稅另計)

備 註

 

1

申報案件面積

未達 1000 平方公尺

1800 元/件

>不限申報類組

>以申報書登載申報範圍之樓地板面積為準

 

2

申報案件使用現況為

「集合住宅」類組(H2)

 

1800 元/件

>不限申報面積

>申報範圍不可有集合住宅以外之用途

>限同一社區管委會

3

申報案件面積

1000 平方公尺以上

3000 元/件

>不限申報類組

>以申報書登載申報範圍之樓地板面積為準

 

  1. 本會辦理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案件查核作業服務費,依上列收費標準收取費用(請掛號3天內繳納)。
  2. 前項查核作業服務費,申報人可依下列任一方式繳納:

(1)送件掛號時以「現金繳納」。

   (2)以轉帳、匯款等方式匯入本會帳戶,送件掛號時請提示匯款憑證影本

     (亦可先行傳真02-2737-3940)

      本會戶名:台灣建築物公共安全協會

      本會帳號:--合作金庫銀行/忠孝分行/006-0450717535095

                       --玉山商業銀行/基隆路分行/0118-440-034113

  1. 本會受理申報案件後,即開立受理證明單及統一發票交申報送件人。
  2. 申報案件經本會查核無誤後,即依規定將「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寄發申報人並副知檢查人/專業機構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3. 前項經本會查核無誤且由委託檢查人/專業機構簽證合格者,本會另核發「自主管理合格標章」乙紙;合格標章若需申請補發或加發,每張酌收工本費300元。
  4. 經本會查核結果為「限期改善」、「不符規定」應再/補行申報案件,日後重新辦理申報者,仍須依本收費標準繳付查核服務費用。
  5. 本會受理申報收件時間:
  6. (1)政府機關上班日/上午08:30—下午06:00
  7. (2)若有特殊情形者請先電話(02-2737-3900)預約,將由專人辦理服務。
 
  • 凡於114年7月14日前已至本會掛件之申報案件,若有通知補正且於補正期限前(雖逾114年7月14日)完成補正者,本會不另加收差額。
  • 有關查核規費調整乙案,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6月20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30315842號函同意備查。

      (本案業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同意並備查,相關公文已隨附於附件中,請一併參閱)

 

相關下載
1140620-北市都授建字第11430315842號-調整查核作業收費基準一案.pdf
《 Back 》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33號4F-3    TEL 02-2737-3900 、 2737-3919    FAX 02-2737-3940
service@tapsb.org.tw Copyright © 2011 TAPS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