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 本會自114年7月15日起調整「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查核作業費」,調整後之查核服務費收費標準如下:
台灣建築物公共安全協會受託辦理
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案件查核服務收費標準表
|
查核案件區分
|
查核費用(稅另計)
|
備 註
|
1
|
申報案件面積
未達 1000 平方公尺
|
1800 元/件
|
>不限申報類組
>以申報書登載申報範圍之樓地板面積為準
|
2
|
申報案件使用現況為
「集合住宅」類組(H2)
|
1800 元/件
|
>不限申報面積
>申報範圍不可有集合住宅以外之用途
>限同一社區管委會
|
3
|
申報案件面積
1000 平方公尺以上
|
3000 元/件
|
>不限申報類組
>以申報書登載申報範圍之樓地板面積為準
|
|
- 本會辦理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案件查核作業服務費,依上列收費標準收取費用(請掛號3天內繳納)。
- 前項查核作業服務費,申報人可依下列任一方式繳納:
(1)送件掛號時以「現金繳納」。
(2)以轉帳、匯款等方式匯入本會帳戶,送件掛號時請提示匯款憑證影本
(亦可先行傳真02-2737-3940)
本會戶名:台灣建築物公共安全協會
本會帳號:--合作金庫銀行/忠孝分行/006-0450717535095
--玉山商業銀行/基隆路分行/0118-440-034113
- 本會受理申報案件後,即開立受理證明單及統一發票交申報送件人。
- 申報案件經本會查核無誤後,即依規定將「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寄發申報人並副知檢查人/專業機構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前項經本會查核無誤且由委託檢查人/專業機構簽證合格者,本會另核發「自主管理合格標章」乙紙;合格標章若需申請補發或加發,每張酌收工本費300元。
- 經本會查核結果為「限期改善」、「不符規定」應再/補行申報案件,日後重新辦理申報者,仍須依本收費標準繳付查核服務費用。
- 本會受理申報收件時間:
- (1)政府機關上班日/上午08:30—下午06:00
- (2)若有特殊情形者請先電話(02-2737-3900)預約,將由專人辦理服務。
|
- 凡於114年7月14日前已至本會掛件之申報案件,若有通知補正且於補正期限前(雖逾114年7月14日)完成補正者,本會不另加收差額。
- 有關查核規費調整乙案,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6月20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30315842號函同意備查。
(本案業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同意並備查,相關公文已隨附於附件中,請一併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