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建築物公共安全協會
公告
主 旨:為提升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案件之整體品質並確保查核作業之順暢與公平,避免未完成補正或任意申報之情事影響行政效能,本會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實施「不合規定」案件之查核費繳納與補正收費相關辦法,敬請 配合辦理。
依 據:依本會114年12月26日第五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查核費之繳納:
(一)凡經網路申報並勾選由本會查核之案件,應依本會公告之查核費標準完成繳費。本會於收取費用後,指 派查核人員進行查核,並於規定期限內審查完竣,核發申報結果通知書(F1-5)。
(二)繳費與審查程序亦適用於申報結果通知書屬第一項第3款「不合規定」,且須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改正並辦理複核之案件。
二、第一次及第二次補正之寬限:
為降低退件率並鼓勵申報人積極改正,前項第(二)款案件經本會完成查核並核發申報結果通知書(F1- 5) 後,申報人完成補正並重新送件者,得寬限有2次補正機會,不另收取費用。
三、第三次補正送件之收費規定:
申報案件經前二次查核為「不合規定」並通知補正後,若第二次重新送件經本會審查結果仍為「不合規定」者,自第三次補正申報起,該案件之後續申報將視為新申請案件,須依規定重新繳納查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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