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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案件查核作業自4月1日起更新相關規定事項

2012/5/31

台灣建築物公共安全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受託辦理

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案件查核作業相關規定事項


一、先前作業:

  欲至本會辦理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以下簡稱公安申報)案件查核作業者請先依本會「查核服務收費標準表」說明第1項規定辦理匯款事宜或採現場繳納現金方式。


二、應備文件(本會收件櫃台核對項目):

A、匯款憑證影本(或繳納現金)
 1、欲至本會辦理公安申報案件查核者,請先依本會收費標準匯款至本會指定帳戶,並
於櫃台掛號時請出具匯款憑證影本。

 2、匯款戶名:台灣建築物公共安全協會

   本會帳號:-合作金庫銀行/  忠孝分行/006-045071753509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延吉分行/822-241540060673

※若當日掛號多件或採一筆匯入多份申報案費用者,未免現場等待開立發票時間過長,建請加填一份清冊(如附表1)並先行傳真至本會或於收件時核對,以利縮短作業時間。

B、完整申報書紙本正本一份
 1、本份申報書俟本會查核完畢將併申報結果通知書寄還檢查人/安檢機構

 2、本份申報書中有關申報人及檢查人/機構用印及簽章部分亦應為正本。


C
、光碟三份
 1、光碟內容應與前項申報書內容一致並置於申報書紙本之最上頁。

 2、光碟正面應書寫「申報場所名稱」、「地址」、並由檢查人/機構用印


D
、申報書F1-1影本一份
 本影本作為受理證明單,本會將於該影本加蓋本會「收件日期章戳」及「文號條碼」,可供申報人及檢查人/機構依文號查詢案件查核進度。


三、查核時程:

 1、本會依申報人/檢查人/安檢機構申報之書表進行查核作業,約8-11個工作天。

 2、查核期間申報人/檢查人/安檢機構可至本會網站查詢案件查核進度。


四、通知補正:

 1、申報書表經本會查核人員查核結果若有不符規定者,本會將以電話及傳真函方式通知檢查人至本會辦理補正。

 2、檢查人/安檢機構應自接獲本會通知三日(工作天)內,攜帶檢查人印章及更正之光碟(三份)至本會辦理更正事宜,逾期未辦理更正及改善者,將依程序予以核退。


五、寄發通知:

  申報案件經本會查核無誤後,將連同以下文件採掛號方式寄發申報人或檢查人/安檢機構(或通知自取)

 1、「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2、原申報書紙本

 3、「合格標章」乙紙(限合格申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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