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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受託辦理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案件查核作業相關規定事項
2012/1/3
一、先前作業:
欲至本會辦理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以下簡稱公安申報)案件查核作業者請先依本會「查核服務收費標準表」說明第1項規定辦理匯款事宜,現場無法受理現金繳納方式。
二、應備文件(本會收件櫃台核對項目):
A、匯款憑證正本
1、欲至本會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案件查核者,請先依本會收費標準匯
款至本會指定帳戶,現場無法受理現金繳納方式
2、匯款戶名:台灣建築物公共安全協會
匯款帳號:合作金庫銀行/006/忠孝分行/0450717535095
3、若採一筆匯入多份申報案費用者,請加填一份清冊以利收件時核對(如附表1)
B、完整申報書紙本正本一份
2、本份申報書中有關申報人及檢查人/機構用印及簽章部分亦應為正本。
C、光碟三份
1、光碟內容應與前項申報書內容一致。
2、光碟正面應書寫「申報場所名稱」、「地址」、並由檢查人/機構用印。
3、三份光碟應放置於申報書紙本之最上頁。
D、申報書F1-1影本一份
本影本作為受理證明單,本會將於該影本加蓋本會「收件日期章戳」及「文號條碼」,可供申報人及檢查人/機構依文號查詢案件查核進度。
三、查核時程:
1、本會依申報人/檢查人/安檢機構申報之書表進行查核作業,約8-11個工作天。
2、查核期間申報人/檢查人/安檢機構可至本會網站查詢案件查核進度。
四、通知補正:
1、申報書表經本會查核人員查核結果若有不符規定者,本會將以電話及傳真函方
式通知檢查人至本會辦理補正。
2、檢查人/安檢機構應自接獲本會通知三日(工作天)內,攜帶檢查人印章及更正
之光碟 (三份)至本會辦理更正事宜,逾期未辦理更正及改善者,將依程序予
以核退。
五、寄發通知:
申報案件經本會查核無誤後,將連同:
1、「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
2、原申報書紙本
3、「合格標章」乙紙(格式尚待臺北市政府核定)
4、查核服務費發票
等文件採掛號方式寄發申報人或檢查人/安檢機構(或通知自取)




